《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政府的影响和意义

www.360kuai.com 2019-04-04 02:02

2019年元旦刚过,中国的环保行业又迎来了一个里程碑的事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新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此前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状况将成为历史,甚至有业内的财经专家激动地指出,新法将会撬动一个10万亿的潜在市场……,那么新法究竟会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新法的重要意义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土壤治理方面,我国的科研工作者和土壤污染防治企业早就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但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了全行业管理混乱,各自为战。而责权利不清,标准缺失酿成了很多土壤污染的事故,近几年最触目惊心的当属“常州外国语中学毒地污染事故”(下文简称“常州毒地事件”),2015年9月,建成在一片被严重污染的化工厂旧址旁的常州外国语中学,不等被污染的土地修复完毕便开学上课,仅一个学期就有近500名学生出现了各类血液方面的疾病,事件一出,举国震惊,常州市政府一时间千夫所指,但因为没有一部法律来界定各方的责任,导致常州“官方”始终不愿承认自己在监管方面的过失,即使迁走的化工厂后来也只是以违规排放有毒物质的罪名起诉,至于对土壤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和后果,也没有相关的条文可以参照。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这样的乱象和灾难就将迎来终结,新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而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人。笔者注),简单说就是,谁污染谁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和造成土壤污染的个人、机构负有对被污染土地实施修复的责任,以此考察“常州毒地案”,异地搬迁的污染企业“挥挥手,留下一片毒地”、失职政府拒不认错“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灾难不会再出现了,只有在明确了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才能有序展开。

《土壤污染防治法》首先明确了政府的责任,从整部法的条文来看,政府应有的职责、作用、地位被放在了首要、核心的位置,尤其从全局的视野来看更是如此,新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对各自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将担负“领导,组织、协调、督导、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被指定为“统一实施监管”的部门,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草原等各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显然,立法部门已经把土壤污染的防治设定为一个由生态环境监管、相关政府机构负责实施的多部门协同互动、合力运作的体系,新法第五条更是罕见地说明,“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一般而言,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都是交由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极少列入法律条文,而新法明确地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政府对整治土壤污染的决心也由此可见一斑,对各级政府部门而言,土壤污染防治已到了退无可退、不再可以“灵活处置”的境地,这项工作将来也要成为政府的“核心业务”之一。

除此之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界定了政府在其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建立土壤污染状况的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投入足够的财力物力以促进相关科研的开展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面对民众做好宣传、科普工作,让保护土地、杜绝污染的观念深入人心。

总而言之,面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新法对政府的要求就是,身先士卒、责任担当、守“土”有责,政府部门必须站上第一线,肩负最大、最重的责任,发挥最大的作用。